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岚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2013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岚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峰、代理检察员王政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8日晚,天洼村民刘某丁(已故)以天洼村村支书刘某己将新建污水处理厂征占其地内的树苗偷挖为由到刘某己家理论,刘某丁当晚便住到了刘某己家。2013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刘某丁妻子)也来到刘某己家,后二人提出岚县快速通道、新型工业园征地补偿问题要求一并解决,被告人杨某、刘某丁便住到刘某己家不走。5月10日受害人刘某己报警后岚县公安局东村派出所民警劝其离开,但该二人拒绝离开,被告人杨某在刘某己家居住时间长达19日,期间致使刘某己及其家人无家可归,严重影响了刘某己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晚,天洼村民刘某丁(已故)以天洼村村支书刘某己将新建污水处理厂征占其地内的树苗偷挖为由到刘某己家理论,刘某丁当晚便住到了刘某己家。2013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刘某丁妻子)也来到刘某己家,后二人提出岚县快速通道、新型工业园征地补偿问题要求一并解决,被告人杨某、刘某丁便住到刘某己家不走。5月10日受害人刘某己报警后岚县公安局东村派出所民警劝其离开,但该二人拒绝离开,被告人杨某在刘某己家居住时间长达19日,期间致使刘某己及其家人无家可归,严重影响了刘某己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所证实:
一、书证(一)受案登记表,证实了2013年5月9日7时许,天洼村村民刘某戊和其父刘某丁、母亲杨某以天洼村村支书刘某己将新建污水处理厂征占其地内的树苗偷挖(该树苗已进行补偿)为由到刘某己家理论,后又提出岚县快速通道、新型工业园区征地补偿问题未达到其处理意向要求一并解决。刘某己无法解决刘某丁提出的无理要求后,刘某丁、杨某夫妇便住到刘某己家不走。5月10日岚县东村派出所接刘某己报警后多次对刘某丁夫妇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离开,但该夫妇仍表示得不得解决绝不离开,居住时间长达19日之久,致使刘某己及其家人无家可归,严重影响了刘某己一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二)报案材料,证实了被告人杨某强行进入被害人刘某己住宅后经要求拒不退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后果。(三)污水处理厂施工队证明,证实了污水厂北围墙外有41厘米,线外树苗没动,线内树苗再放线后全部起走。(四)征地协议书,证实了已对刘某丁被征用土地的地面附着物进行了补偿。(五)山西省人民医院诊疗报告及东村镇天洼村委证明,证实了刘某丁患有食管癌、胃癌并于农历2014年2月27日因病去世。(六)被害人刘某己的申请,证实了被告人及家属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且被害人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七)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了被告人杨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一)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刘某己是我丈夫,2013年5月8日晚上刘某丁的儿子刘某戊来到我家问我丈夫说你为何要把我的树苗拉到你家院里了。我丈夫说:“这些树是别人给我的啊!你家被占的那些树苗已经给过你补偿了啊!”爱珍说:“不管,那是我家的,你应该告我了!”当晚说了这么几句就走了。第二天(5月9日)早上6点左右,刘某戊就带着他爸刘某丁来到了我家,当时亮明正好有事出去了。爱珍见亮明不在就和他爸说:“你就在家里等亮明着。”爱珍说完后就走了。刘某丁先是在我家沙发上坐着,坐了一会儿就躺到了沙发上。不一会儿,村主任刘某丙也来到我家,永龙来了一会儿亮明和金河也来到家里,村委这些人就和付拴解释说这些树是为了污水处理厂的施工进度才把这部分已经补偿过的树苗处理掉的。付拴又说:“树苗这件事是小事,主要是得解决我家被征那些荒地的补偿问题。树苗这个事是引诱,要是给我开荒地补偿款的80%,我就离开了!”永龙和金河说了一会儿说不通就走了。早上8点左右付拴妻子杨某来到我家让付拴吃了早饭,一上午他俩没有离开一直在沙发上等着,中午杨某又出了外面给付拴拿了一些食品让付拴吃了饭,晚上我们吃了晚饭他们还不走,后刘某丁就上了我家的炕上睡了下来,我丈夫也没办法,我和女儿还有孩子没地方住就离开了家。刘某丁那晚就住了下来,一直在我家住了21天,杨某当晚回去后第二天早上又来到我家,也和付拴一直在我家住着。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我是刘某己的女儿。2013年5月9日早上6点左右刘某戊就带着他爹刘某丁来到家里。我听到爱珍说“你就在他家等亮明回来着。”爱珍就走了。够了一两个小时,付拴妻子带着奶茶之类的食品就来到我家,让付拴吃了早饭,永龙和金河也来了我家和付拴说了这个事,但是没有说通。一上午付拴和他妻子就坐在我家沙发上,中午付拴妻子又回了一趟家带了些吃的让付拴吃了,一直到晚上也没走。我没办法就抱了孩子和我父母一起到了外面。2013年5月9日晚上刘某丁妻子没有在我家住,第二天又去了,大约在我家住了有二十日左右。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9日中午12时许,刘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亮明家被付拴住进去了,咱们去劝劝,我和永龙随后到了刘某己家,去了看到付拴在亮明家沙发上坐着了,我和刘某丙劝付拴走,付拴说村里不给他解决他家荒地补偿的事,他就不走,刘某己也劝付拴走,付拴就是不走让亮明给他解决了,过了一会儿付拴的老婆给付拴拿的药去了,我们劝了一会儿,付拴不听,我们就走了。5月9日晚10时许,我去了亮明看见付拴在沙发上坐着了,付拴的老婆也在了,我劝了半天让他离开亮明家,付拴不听非让给他解决问题,解决了才走,我劝上没用,后来我就走了。岚县污水处理厂占了刘某丁的几亩村里的机动地,根据县里的文件,机动地属于村里,补偿款直接给了村里,地面的附属物属于个人给予补偿。付拴地上种的松树苗的征地补偿款他已经领了,也已经签名捺印了,树苗已经是属于污水处理厂。5月8日,污水处理厂去地里划线,污水处理厂的负责人把刘某丁地里的松树苗(已经征用)给了亮明了。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我是天洼村村主任,刘某丁是2013年5月9日住进刘某己家中的,他是和他老婆一起住进去的。刚开始刘某丁称刘某己把他的椿树苗偷到家里了,后来我和村委会的人前去协商此事,刘某丁又称要是把他家在快速通道占地补偿一事、污水处理厂占地补偿事宜,以及天洼新型工业园区的占地补偿事宜给他圆满的解决的话,他就离开刘某己家中。他想要好几十万的补偿,但是我们没有答应。我们说那都是按照县里的规定执行的,但是他不同意,一直住在刘某己家中不走,我们也没有办法。根本不存在刘某己偷了刘某丁的树苗的事情,这个事情我都清楚,是我通知刘某己将这些树拉走处理的。首先,这部分树苗以前是属于刘某丁的,但是树苗已经被修污水处理厂整合了,相关的树苗赔偿款都已经发放给了刘某丁,刘某丁已经在这份补偿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了。当天环保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来天洼把这部分树苗划了范围,后来为了加快污水处理厂的施工进度,我便通知刘某己将范围内的树苗处理掉了。在污水处理厂的这边是刘某丁租种的村里的集体土地,修污水处理厂时村里回收回来了。对于他地上地面附着物补偿都已经让他领走了,他也同意并签了字按了手印。在修建快速通道这里有刘某丁的小部分口粮地,他这部分地有相关手续,这部分地款赔偿及地面附着物赔偿已经和他签了协议,他领走了相关款项。这里还有他的部分拓荒地,这些地他没有相关手续,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这部分荒地只赔偿地面附着物的款项,我们通知了他来领补偿款,但他没来写协议也没有领相关款项。新型工业园区有他的约三亩多地,这些地他有相关手续,是他的口粮地。他的这些地我们也写了相关的协议让他来签订,但是他不来和村委签。他说占了这些口粮地后就什么地也没有了,我们说给他调一下地,他也不同意。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关于岚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征地与项目相关事宜由我负责了。在我们新建污水处理厂征地涉及刘某丁的地块,他种的些油松树苗。具体数目是由林业局的工作人员进行清点的,村委有具体的资料。在我们征占范围内的附着物都补过钱,而且与村民签过相关的补偿协议。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新建污水处理厂征地范围内涉及到刘某丁的地块有附着物在他地上,他的地上种的些油松苗,具体数量我不清楚,村委有详细的资料。我们对污水处理厂征占范围内的附着物都给过钱,而且与村民们签过补偿协议。涉及到刘某丁划线以内的树苗,由于数量不多,我们告知天洼村村支书刘某己、村主任刘某丙,让他们自行组织。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我现在污水处理厂施工队工作。2013年5月8日我在污水处理厂工地上划线、做围墙,我当时划好线就在上面撒了白灰,然后在划好的线靠里40公分左右做的围墙,在我划线里面有已经征用了的松树苗。听人说那些线里面的树苗给了天洼村支书了。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明,从2013年5月9日早7时许,我住进刘某己家一直到现在共有20天,在刘某己家住的这段时间是我和我老婆杨某一直一起住着来。污水处理厂征占我家地的树苗我签过协议,领过补偿款。亮明挖这些树苗应该先和我打招呼,他不和我打招呼私自把树挖走是看不起人,所以我才去他家不走。对要求解决快速通道占了我的一片开荒地我就想要征地补偿款,至于政府给不给是他们的事,对树木的补偿款等我有空了就去领呀!对于新型工业园区征地补偿以后我不管这些事,也再不干涉这个事,政府会合理安排的。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9日上午,我母亲告我说我爸去刘某己家找刘某己去了,我就与我母亲也相跟上去了刘某己家,当时刘某己的妻子与女儿也在家里,我坐了一会儿就走了。晚上,我母亲回家告诉我说外面凉的不行,我爸要到刘某己家炕上躺着呢!刘某己家人就全部走了,我爸就住下了。
三、被害人刘某己的陈述,刘某丁是2013年5月9日上午6点左右住进我家的。当天,爱珍和付拴来到我家说我偷了他的树了,我说不行了你们报警。约早上7点左右,爱珍家娘(杨某)来了给付拴拿着饭,爱珍就走了。后来我找了村主任刘某丙、刘某乙和他说这个事,但是付拴说要我们答应快速通道那些开荒地上补给他六、七十万元,我们不能答应就走了。5月9日下午,付拴把我家大门关住不让我走,跟我谈了很多条件,我后来也没和他说什么,就和他说什么都有什么的规定,但付拴说:“你不答应的话,我就住到你家。”到了晚上,我和金河又和付拴讲了一会儿也没说成个话,金河和付拴家老婆走了,付拴就爬上我家炕上睡觉,当时我家还有我老婆、我外甥、我女儿,我没有办法就离开了家。刘某丁称我偷得那些树苗是属于岚县污水处理厂征地范围,土地属于天洼村集体机动地,地是刘某丁向村委承包的,地上的附着物属于刘某丁所有,但是征地范围内的树苗已被征走,刘某丁与村委签订了协议,补偿款已被领走,所以那些树苗的归属权属于污水厂所有,并不是刘某丁的,当时签订的协议书现村委也有存根。刘某丁与妻子住进去到现在19天了,我也没怎么进去。
四、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刘某己把我家的树苗拉到他家了,我丈夫就跑去他家,后来我们想让村委多给一些占地补偿,但是村委不同意,我们就住了下来。新建污水处理厂占地补偿了一部分,领了九万多块钱,在划线占地范围内都补过了,另外一部分没有占。我们主要是要求刘某己解决修快速通道时占了我家的二十来亩开荒地的补偿问题,其他树苗等事都无所谓。地是集体土地,但是这些荒地补偿我们想要一半,但村委就是不给。我是2013年5月9日去的刘某己家,刚开始是我丈夫早上5点就去了,后来我告了我儿子刘某戊情况后我儿子也去了刘某己家。不一会儿后,我也给我丈夫带了些吃的、喝的来了刘某己家,晚上走了,昨天上午(2013年5月10日)来的,一直到现在。我们住到刘某己家期间,我也不知道他家去了什么地方,反正是他们都不在家。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且被害人已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在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犯罪情节轻微,故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文莉
审判员 路旺珍
审判员 白 利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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