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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12-1号

申请执行人郝理平与被执行人刘勇、郑常甜等4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理平,周环武,郝栋宇,刘勇,郑常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12-1号申请执行人郝理平。申请执行人周环武。申请执行人郝栋宇。被执行人刘勇。被执行人郑常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东宝漳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勇、郑常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勇、郑常甜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勇、郑常甜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常甜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常甜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贺梦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