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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非字第466号

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麻美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麻美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非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岩坦镇)被执行人麻美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永行审字第0015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麻美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麻美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麻美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麻美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2的存款人民币6402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彩和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翁金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