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3294号
原告:陈俊,1995年7月28日。
被告:华冬。
被告:朱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诉被告华冬、朱履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施文卫
人民陪审员 王新吉
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余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