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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3294号

陈俊与华冬、朱履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陈俊,华冬,朱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3294号

原告:陈俊,1995年7月28日。

被告:华冬。

被告:朱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诉被告华冬、朱履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施文卫

人民陪审员  王新吉

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余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