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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2265号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2265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翟致远,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侯琛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