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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3491号

许益翰、刘妙梅与刘妙梅、王道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益翰,刘妙梅,王道珠,岳盛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491号

原告:许益翰。

被告:刘妙梅。

被告:王道珠。

被告:岳盛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益翰与被告刘妙梅、王道株、岳盛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益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益翰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益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许益翰负担。

审判员  曾云县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晓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