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491号
原告:许益翰。
被告:刘妙梅。
被告:王道珠。
被告:岳盛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益翰与被告刘妙梅、王道株、岳盛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益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益翰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益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许益翰负担。
审判员 曾云县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晓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