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6472号原告包呼和,男,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白雪林,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呼和诉被告白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呼和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白雪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呼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呼和撤回对被告白雪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包呼和负担。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付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