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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6472号

包呼和与白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包呼和,白雪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6472号原告包呼和,男,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白雪林,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呼和诉被告白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呼和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白雪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呼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呼和撤回对被告白雪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包呼和负担。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付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