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1335号
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临溪路紫桂花园7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章维园,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海龙,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潘雪君,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雪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周燕静?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