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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7878号

上海晋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唐雅实业有限公司、张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晋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唐雅实业有限公司,张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7878号原告上海晋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姚尚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罡锋,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唐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新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容,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岳,男,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李胜伟,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晋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唐雅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晋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34.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7.20元,由原告上海晋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李志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叶若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