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2511号申请执行人林家兵,男,汉族,l978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黄寿平,男,汉族,l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黄祥文,男,汉族,l981年6月24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林家兵申请执行黄祥文、黄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6)闽070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6)闽070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