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6652号申请执行人张娥,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陈艳,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娥与被执行人陈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月4日,被执行人陈艳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娥9495.3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陈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66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娥发现被执行人陈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陆熙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