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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1130号

魏正萍与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魏正萍,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1130号原告魏正萍,女,汉族,住芳草湖总场。委托代理人戚国良,男,汉族,住芳草湖总场。被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长青路。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永茹,该公司主任。

原告魏正萍与被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塬热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

审判员解红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正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戚国良、被告鑫塬热力委托代理人谢永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正萍诉称,原告魏正萍在被告鑫塬热力上班期间,被告从未给原告发放过年休假工资也未给原告补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原告因累计工作时间25年,应每年享有休假15天。2015年11月24日,原告向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师市劳仲不受字(2015)第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冬碳费595元、2011年6月至2013年9月年休假工资1810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鑫塬热力辩称,原告的仲裁已过仲裁时效,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是2011年6月10日到被告处工作,2013年9月离职的。原告在离职后一年时间内就应该对2013年的冬碳费及工作期间的休假工资提出仲裁,但是原告于2013年9月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时并未提起。现原告的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0日,原告魏正萍经芳草湖总场委派到被告鑫塬热力从事收费员工作。2013年9月24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原告向第六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6月至2013年9月双休日加班工资18285.3元、2013年3月和5月扣发的工资1200元、2013年9月工资及奖励工资1987.5元、2013年6月至9月每月递增的工资267.75元,经第六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师劳仲裁案字(2013)82号裁决书,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9月工资1151.7元,支付原告2013年6月至9月每月递增工资267.75元,驳回原告其他的申请,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做出(2014)芳垦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27日做出(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010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1月24日,原告向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被告鑫塬热力支付原告休假工资、冬碳费,师市劳仲不受字(2015)第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农六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师劳仲裁案字(2013)82号裁决书、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4)芳垦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010号民事判决书、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师市劳仲不受字(2015)第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提交的辞职报告等为证。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2013年9月24日向被告鑫塬热力提交辞职报告,双方既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11月原告向农六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及向法院提起诉讼,均未提及2013年冬碳费及休假工资的事宜,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不存在,因此被告提出的原告已过仲裁时效的辩称,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正萍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正萍负担,退还原告魏正萍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代

审判员  解红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孟双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