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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165号

邓鹏与邵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鹏,邵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165号原告邓鹏,职工。被告邵珂,职工。

原告邓鹏诉被告邵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屈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鹏、被告邵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鹏诉称:2014年7月16日,被告因生意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六个月后还款,到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均无结果。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被告邵珂辩称:借款事实是存在的,答辩人同意还款,只是现在暂无能力偿还,答辩人不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被告邵珂因生意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今借邓鹏(身份证号××)现金人民币100000(拾万元整)元,借款人:邵珂,身份证:××,2014.7.16。”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未偿还借款。另查明:原告邓鹏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1作出(2015)丰民诉保字第03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邵珂在中国建设银行丰县支行的账户62×××03,原告为此支出保全费102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诉保字第031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费单据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被告偿还借款数额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原告邓鹏与被告邵珂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二、被告偿还借款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被告邵珂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后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邓鹏要求被告邵珂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邵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鹏支付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邵珂负担(随案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审判员  屈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