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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财保1号

李向阳与郁海燕申请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向阳,郁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财保1号申请人李向阳。被申请人郁海燕。关于申请人李向阳与被申请人郁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向阳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郁海燕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向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郁海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俞婧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卜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