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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884号

翟英英、朔州市润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李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翟英英,朔州市润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英英,女,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朔州市X区X广场*楼*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润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润明,职务:总经理。地址:朔州张辽路西豪德贸易广场大卖场6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沛,男,汉族,1958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X县X乡X村*号。

上诉人翟英英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按期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华

审 判 员  周玉宝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