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英英,女,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朔州市X区X广场*楼*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润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润明,职务:总经理。地址:朔州张辽路西豪德贸易广场大卖场6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沛,男,汉族,1958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X县X乡X村*号。
上诉人翟英英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按期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华
审 判 员 周玉宝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