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隆昌民初字第4号
原告:隆昌县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石油路二段99号。组织机构代码:59753943-8。
法定代表人:邓平。
被告:李代刚,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昌县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代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昌县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元,由原告隆昌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吉方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夏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