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691号原告董业海。委托代理人闵凯华(受董业海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黄志蓉。被告黄飞飞。委托代理人高卓(受黄志蓉、黄飞飞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振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业海与被告黄志蓉、黄飞飞、董振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业海于2015年12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董业海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业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董业海负担。
审 判 长 陆亚琴
审 判 员 朱叶君
人民陪审员 瞿顺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