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华。被执行人李健锋。申请执行人张桂华与被执行人李健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桂华与被执行人李健锋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 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