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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执字第876号

申请执行人张桂华与被执行人李健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桂华,李健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华。被执行人李健锋。申请执行人张桂华与被执行人李健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桂华与被执行人李健锋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 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