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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一初字第1452号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145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  聂金娄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钟 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