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1118-1号
申请执行人:王保彬,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汪雷,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涡民诉前调字第001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汪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汪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号牌为皖S*****的缤智牌小型轿车是被执行人汪雷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汪雷所有缤智牌小型轿车一辆(号牌号码:皖SR****);
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7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宋 超
代理
审判员 杜运发
代理
审判员 尹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卢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