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729-2号申请执行人刘书勇。申请执行人金双兰。被执行人随州四方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迎军,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迎军。关于刘书勇、金双兰与随州四方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四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随州四方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迎军未按调解书确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12月16日刘书勇、金双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随州四方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随州四方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并归其所有的位于随州市青年路81号的商铺54间以及54间商铺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54间分别为西一楼(29套)027号,028号,029号,030号,031号,032号,033号,035号,036号,052号,057号,067号,070号,071号,072号,073号,075号,151号,152号,156号,157号,158号,159号,160号,161号,162号,163号,165号,166号;东一楼(20套)095号,096号,097号,098号,099号,100号,111号,117号,118号,119号,120号,121号,122号,123号,128号,129号,130号,131号,132号,133号;西二楼(五套)2-009号,2-033号,2-052号,2-060号,2-068号。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其勇
审判员 张襄江
审判员 李正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