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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执行字第561号

申请执行人游瑞云与被执行人周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平潭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游瑞云,周南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行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游瑞云,女,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周南云,女,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瑞云与被执行人周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周南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周南云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亭头路253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B区B12#楼1205单元的房产,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310400元,同年11月12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周南云丈夫陈强所有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红山居委会红东庄82号的房产,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671168元,除扣除本案各种诉讼费用和其他系列执行案件参与分配执行款外,本案申请执行人游瑞云共分得执行款人民币198326元(包含代垫的评估费人民币28580元),现被执行人周南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游瑞云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南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岚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孟斯

代理

审判员  张州萍执 行 员  陈少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