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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4612号

杭州余杭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5-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余杭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4612号

原告:杭州余杭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北沙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惠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魏、柏婷婷,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国强,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杭州余杭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经纬公司)为与被告戴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纬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

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费3319.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由

审判员吴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经纬公司委托代理人方魏、柏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伊世纪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任陈瑞华分别代表全体业主与原告签订《伊世纪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原告对伊世纪城市花园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委托管理期限分别为2007年1月1日零时正至2008年12月31日24时止、2009年1月1日零时正至2010年5月31日24时止。2010年5月21日、2013年6月1日,伊世纪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任陈泳翰代表全体业主与原告签订《伊世纪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伊世纪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各一份,委托原告对伊世纪城市花园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委托管理期限分别为2010年6月1日零时正至2013年6月1日零时止、2013年6月1日零时正至2015年5月31日24时止。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一期多层住宅由原告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2009年7月至2013年12月多层住宅由原告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自2014年1月1日起,一期多层物业管理费调整为0.70元每月每平方米。被告住伊世纪城市花园21幢3单元301室,面积83.82平方米,为一期多层住宅。自2007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物业费3319.50元。2014年12月1日,原告在被告房屋门上张贴物业收费通知书,但是被告仍未付款。2014年12月10日,原告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2014年12月31日前缴清物业费。但是被告仍未向原告缴纳所欠物业费用。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戴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余杭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31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戴国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判员 吴 翔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蔡晓明?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