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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2099号

陶锋与杭州和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陶锋,杭州和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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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099号申请执行人陶锋。被执行人杭州和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家海。陶锋申请执行��州和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16215元,执行费人民币143元。申请人依据(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及查控情况如下;1、通过执行系统多次查询全省银行未发现有存款;2、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杭州和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无房产信息;3、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其名下车辆,其名下无车辆;4、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其中有9件因无财产本院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23日将杭州和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案件拟终结告知书,但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09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箭

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施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