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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47号

刘刚与南阳大统集团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刚,南阳大统集团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刘刚,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国庆,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大统集团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南阳市。。法定代表人郑荣华,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刘刚与被告南阳大统集团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刚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诉讼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刘刚负担。

审判长 崔      炯

审判员 相庆磊

审判员常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      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