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执字第746号

傅兴发与马飞林、马春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兴发,马飞林,马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傅兴发,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退体干部,住邵武市。被执行人马飞林,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马春林,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邵武市花卉园个体经营户,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兴发与被执行人马飞林、马春林民间借贷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已在另案对被执行人马飞林的房产进行拍卖,但一时难以执结;另经多次向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温惠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