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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935-1号

榆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与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935-1号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对原告榆林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与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七页正数第8行“利息为78062.1元”补正为:“105849.1元”。第七页倒数第六行“1208571.54元及利息332941.4元,本息共计1541512.94元”补正为“1208571.54元及利息360728.4元,本息共计1569299.94元”。

审 判 长 罗 刚

代理

审判员 马 燕

人民陪审员 赵爱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段和珍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