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935-1号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对原告榆林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与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七页正数第8行“利息为78062.1元”补正为:“105849.1元”。第七页倒数第六行“1208571.54元及利息332941.4元,本息共计1541512.94元”补正为“1208571.54元及利息360728.4元,本息共计1569299.94元”。
审 判 长 罗 刚
代理
审判员 马 燕
人民陪审员 赵爱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段和珍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