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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18执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叶涛、关月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叶涛,关月,代国楷,李自清,卢永存,李本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18执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应十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代继林。被执行人叶涛。被执行人关月。被执行人代国楷。被执行人李自清。系代国楷之妻。被执行人卢永存。被执行人李本珍。系卢永存之妻。本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423号、(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424号、(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425号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关月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宏伟支行的存款113700元(账号:6204)扣划至广水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北郊支行。户名:广水市人民法院。账号:8201000000176435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周勇军

审判员 沈华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应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