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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确申字第6号

任子振错误执行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当事人
任子振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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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2)冀确申字第6号确认申诉人任子振��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邢台市桥东区。确认申诉人任子振因申请确认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邢邢确字第1号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确认申诉人任子振又以相关问题已经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申诉。本院审查认为,申诉人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诉人任子振撤回申诉。

审 判 长  邢金虎

代理

审判员  王彦波

代理

审判员  刘晨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馨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