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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字第24号

鲁保太、戴锡英、鲁长禧与郝安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鲁保太,戴锡英,鲁长禧,郝安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字第24号原告鲁保太,男,192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戴锡英,女,194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鲁长禧,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郝安祥,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保太、戴锡英、鲁长禧诉被告郝安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郝安祥驾驶的鲁G***80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郝安祥驾驶的鲁G***80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孝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