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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民终字第725号

郑某甲与郑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7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甲。

委托代理人:徐文军,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乙。

委托代理人:何晟颖,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丽波,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甲为与被上诉人郑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5)衢江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本案中,被继承人郑贤泽的遗产有多位继承人,继承人郑某甲提起诉讼后,原审法院并未依法通知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亦未明确其他继承人是否愿意放弃实体权利,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5)衢江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朱晓龙

代理

审判员  潘 婷

代理

审判员  袁凤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培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