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801号
原告:广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振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映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睿,广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劳本安,广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德保博爱医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荣盛街9号。
法定代表人:朱梅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德保博爱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广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另236元退回原告广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梁 伟
人民陪审员 韦容清
人民陪审员 覃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覃艳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