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837号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谢国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闻杰,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晓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二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十二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撤回本十二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每案人民币25元,十二案总计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清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