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官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案外人):乔敬端,女,生于1953年5月3日,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何先,女,生于1981年10月6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镇雄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陈弢,男,生于1987年7月23日,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昆明市官渡区。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米兰,女,生于1965年2月6日。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昆明市寻甸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陈善文,男,生于1960年12月21日,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镇雄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先与被执行人陈弢、米兰、陈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乔敬端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乔敬端称:2013年11月10日,陈弢、米兰、陈善文因生意周转需要,以昆明市官渡区,向乔敬端先后借款现金共227万元,至今未归还,现该房屋一直由乔敬端居住。乔敬端是案外人,法院误将其财产昆明市官渡区,明显错误,因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将房屋返还给异议人。异议人乔敬端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陈弢、米兰与乔敬端2013年11月10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一份;2、《借条》4份;3、昆明市官渡区。以上证据均系复印件。
本院查明:原告何先与被告陈弢、米兰、陈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陈弢、米兰、陈善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何先借款59万元。判决生效后,何先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明,2014年1月10日,陈弢用该房屋抵押登记向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办理了贷款。2015年4月8日,因何先申请诉讼保全,本院对该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异议人乔敬端称其与被执行人陈弢、米兰、陈善文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将昆明市官渡区,但《抵押借款合同》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建筑物抵押权的生效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并不是抵押合同生效后就必然发生抵押权的生效。且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动产等特定财产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等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的设立,并不产生所有权变更的法律后果。故案外人乔敬端与被执行人陈弢、米兰、陈善文签订的抵押合同,未依法进行抵押登记,且抵押并不产生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异议人乔敬端称昆明市官渡区。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陈弢所有的昆明市官渡区,以实现申请执行人何先的债权,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乔敬端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郭虹
审判员张英才
审判员马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