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1839号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莫日根、龙彦、达楞太、乌更吉德、李占宽、冯凤莲、郝玉林、敖敦高娃、斯钦巴特尔、王春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莫日根,龙彦,达楞太,乌更吉德,李占宽,冯凤莲,郝玉林,敖敦高娃,斯钦巴特尔,王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39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莫日根,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龙彦,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达楞太,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乌更吉德,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李占宽,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冯凤莲,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郝玉林,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敖敦高娃,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斯钦巴特尔,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春梅,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莫日根、龙彦、达楞太、乌更吉德、李占宽、冯凤莲、郝玉林、敖敦高娃、斯钦巴特尔、王春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74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凤莲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套。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冯凤莲所有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逸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