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006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原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户部支行),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镜泊西路吉田商务广场北区E幢109、209室。负责人曲永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工业聚集区(孙湾村)。法定代表人吕沛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雅苏麦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房村街。法定代表人白芹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市丰裕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贾卞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兴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吕沛华,男,汉族,1963年10月13日生,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雅苏麦尔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市丰裕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吕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雅苏麦尔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市丰裕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吕沛华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全面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徐商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勇执行员 李帅胜执行员 单 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方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