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执字第1054号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棵树信用社与梁万春、隋中华、隋胜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棵树信用社,梁万春,隋中华,隋胜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棵树信用社。被执行人梁万春,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隋中华,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隋胜奎,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民二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判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梨民二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