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810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晖宇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会祥。
被执行人:绍兴县迪鑫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元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晖宇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迪鑫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810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人民币188704.46元,已使申请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100976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87728.46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810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郑子浩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