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63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2月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庞具奎,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 余建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