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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63号

李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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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63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2月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庞具奎,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  余建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