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965号

陈小芹与王子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小芹,王子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65号

原告:陈小芹。委托代理人暨

原告:戴忠东。

被告:王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忠东、陈小芹与被告王子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忠东、陈小芹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子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忠东、陈小芹撤回对被告王子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戴忠东、陈小芹负担。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贺慧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