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65号
原告:陈小芹。委托代理人暨
原告:戴忠东。
被告:王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忠东、陈小芹与被告王子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忠东、陈小芹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子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忠东、陈小芹撤回对被告王子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戴忠东、陈小芹负担。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贺慧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