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996号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丰村。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黄晓杰,总经理。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怡,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唐艳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谢振宇。本院在受理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两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谧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沈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