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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896号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896号董顺辉与莫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顺辉,莫敏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896号原告董顺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013。委托代理人曾小珠,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敏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411。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顺辉诉被告莫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顺辉在诉讼费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顺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甘 冠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敏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