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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执字第944号

济南百瑞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四川朝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朝全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南百瑞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四川朝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百瑞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四川朝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朝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绵民终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朝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朝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朝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朝全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46849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