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柘刑自初字第5号自诉人徐某甲,男,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告人杨某甲,男,住柘城县。自诉人徐某甲以被告人杨某甲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徐某甲以已与被告人杨某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徐某甲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徐某甲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史凤勤
审判员 许玉香
审判员 于鹤凌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