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特字第0001号申请人李凤兰。申请人李凤兰要求宣告李连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09年10月3日申请人李凤兰发现其父李连生在天津市南开区密云一支路景园里27号楼4门402室离家出走。申请人于同年10月20日向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向阳路派出所报案。经查,李连生,男,1928年7月2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故城县,系天津市南开区五金交电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密云一支路景园里27号楼4门402室。与申请人李凤兰系父女关系。李连生自2009年10月21日失踪。申请人李凤兰于2009年10月20日向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向阳路派出所报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3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李连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连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凤兰申请宣告李连生死亡,李连生在法定公告期届满后,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连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杜雅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钦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告与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