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2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国民,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荣,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阿冬,男,194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利民,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上诉人冯国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民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上诉人冯国民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森轶
代理
审判员 李丹丹
代理
审判员 丁敏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