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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2385号

冯国民、陈金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国民,陈金荣,冯阿冬,冯利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2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国民,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荣,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阿冬,男,194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利民,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上诉人冯国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民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上诉人冯国民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森轶

代理

审判员  李丹丹

代理

审判员  丁敏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