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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794号

姚登朝与金修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登朝,金修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登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修才。

上诉人姚登朝因与被上诉人金修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2015)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登朝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登朝自愿撤回上诉,属于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登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姚登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会光

审判员  柳 莉

审判员  王定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余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