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登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修才。
上诉人姚登朝因与被上诉人金修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2015)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登朝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登朝自愿撤回上诉,属于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登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姚登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会光
审判员 柳 莉
审判员 王定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余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