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龙执民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水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龙商初字第0006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水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水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水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周水土(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9的存款人民币631360.0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智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毛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