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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34号

王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634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艾贵平,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艾贵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两个小孩后,随着家庭负担的加重,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喜欢打牌,同时与其他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徐某甲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甲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男孩徐某乙,××××年××月××日生育第二个男孩徐某丙。生育两个小孩后,随着家庭负担加重,原、被告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甲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较长时间接触后再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经过共同生活,亦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只是因家庭琐事吵架致使夫妻关系不和,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相互包容,努力工作,尽职尽责教育、照料好小孩,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艾洪仁

人民陪审员  袁小芳

人民陪审员  胡文正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章婉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