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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1133号

王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96年1月29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榆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判决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梨榆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